第十条申请应用绿色食物标识的坐褥单元(以下
2023-06-17 05:15
《绿色食物符号打点举措》依然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集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履行。
第一条为加紧绿色食物符号利用打点,确保绿色食物诺言,激动绿色食物事迹康健发达,保护分娩筹备者和消费者合法权利,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太平法》、《中华黎民共和国农产物格地太平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牌号法》,拟订本举措。
第二条本举措所称绿色食物,是指产自良好生态情况、遵从绿色食物准则分娩、实行全程质地限造并得回绿色食物符号利用权的太平、优质食用农产物及闭联产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黎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对绿色食物及绿色食物符号实行监视打点。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物发达核心肩负寰宇绿色食物符号利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验使命。
省级黎民当局農業行政主管部分所屬綠色食物使命機構(以下簡稱省級使命機構)肩負本行政區域綠色食物符號利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證後跟蹤檢驗使命。
第六條綠色食物産地情況、分娩工夫、産物格地、包裝貯運等准則和範例,由農業部擬訂並宣布。
第七條擔負綠色食物産物和産地情況檢測使命的工夫機構,該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目和才具,並依法經由天賦認定,由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遵從公允、公平、角逐的准繩擇優指定並報農業部注冊。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黎民當局農業行政主管部分該當慫恿和攙扶綠色食物分娩,將其納入當地農業和屯子經濟發達計議,維持綠色食物分娩基地興辦。
第九條申請利用綠色食物符號的産物,該當吻合《中華黎民共和國食物太平法》和《中華黎民共和國農産物格地太平法》等法令規矩法則,正在國度工商總局牌號局審定的限造內,並具備下列條目:
第十條申請利用綠色食物符號的分娩單元(以下簡稱申請人),該當具備下列條目:
第十二條省級使命機構該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使命日內完畢質料審查。吻合懇求的,予以受理,並正在産物及産物原料分娩期內結構有天賦的檢驗員完畢現場檢驗;不吻合懇求的,不予受理,書面知照申請人並見知出處。
現場檢驗及格的,省級使命機構該當書面知照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吻合第七條法則的檢測機構對申請産物和相應的産地情況實行檢測;現場檢驗不足格的,省級使命機構該當退回申請並書面見知出處。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經受申請人委托後,該當實時設計現場抽樣,並自産物樣品抽樣之日起20個使命日內、情況樣品抽樣之日起30個使命日內完畢檢測使命,出具産物格地磨練講演和産地情況監測講演,提交省級使命機構和申請人。
第十四條省級使命機構該當自收到産物磨練講演和産地情況監測講演之日起20個使命日內提出初審主見。初審及格的,將初審主見及閉聯質料報送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初審不足格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見知出處。
第十五條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該當自收到省級使命機構報送的申請質料之日起30個使命日內完畢書面審查,並正在20個使命日內結構專家評審。需要時,該當實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該當依照專家評審的主見,正在5個使命日內作出是否頒證的決策。許諾頒證的,與申請人訂立綠色食物符號利用合同,宣布綠色食物符號利用證書,並告示;不許諾頒證的,書面知照申請人並見知出處。
第十七條綠色食物符號利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利用綠色食物符號的憑證,該當載明許可利用的産物名稱、牌號名稱、獲證單元及其消息編碼、准許産量、産物編號、符號利用有用期、頒證機構等實質。
證書有用期滿,必要接連利用綠色食物符號的,符號利用人該當正在有用期滿3個月前向省級使命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省級使命機構該當正在40個使命日內結構完畢閉聯檢驗、檢測及質料審核。初審及格的,由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正在10個使命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續展的決策。准予續展的,與符號利用人續簽綠色食物符號利用合同,宣布新的綠色食物符號利用證書並告示;不予續展的,書面知照符號利用人並見知出處。
符號利用人過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接連利用綠色食物符號。
(三)正在農産物分娩基地興辦、農業准則化分娩、家産化籌備、農産物市集營銷等方面優先享用閉聯攙扶戰略。
(三)主動配合縣級以上黎民當局農業行政主管部分的監視檢驗及其所屬綠色食物使命機構的跟蹤檢驗。
第二十一條未經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許可,任何單元和個體不得利用綠色食物符號。
第二十二條正在證書有用期內,符號利用人的單元名稱、産物名稱、産物牌號等發作改變的,該當經省級使命機構審核後向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申請治理更改手續。
産地情況、分娩工夫等條目發作改變,導致産物不再吻合綠色食物准則懇求的,符號利用人該當立地停留符號利用,並通過省級使命機構向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講演。
第二十三條符號利用人該當健康和實行産物格地限造編造,對其分娩的綠色食物質地和諾言肩負。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黎民當局農業行政主管部分該當加緊綠色食物符號的監視打點使命,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物産地情況、産物格地、包裝標識、符號利用等情狀實行監視檢驗。
第二十五條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和省級使命機構該當設立築設綠色食物危急提防及應急解決軌造,結構對綠色食物及符號利用情狀實行跟蹤檢驗。
省級使命機構該當結構對轄區內綠色食物符號利用人利用綠色食物符號的情狀實行年度檢驗。檢驗及格的,正在符號利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驗及格章。
第二十六條符號利用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中國綠色食物發達核心廢止其符號利用權,收回符號利用證書,並予告示:
符號利用人按照前款法則被廢止符號利用權的,3年内中国绿色食物发达核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首要的,万世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物检测、审核、拘押使命的职员,滥用权柄、徇私作弊和玩忽责任的,按照相闭法则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国法圈套追查刑事职守。
担负绿色食物产物和产地情况检测使命的工夫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分表,由中国绿色食物发达核心废止指定,万世不得再担负绿色食物产物和产地情况检测使命。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举措法则的举止,按照《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太平法》、《中华黎民共和国农产物格地太平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牌号法》等法令规矩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举措自2012年10月1日起履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物符号打点举措》(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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